截至目前,多数地区已经进入DIP实际结算阶段,每月医保局会反馈结算清单,一并反馈病种类型、分值等信息。今天,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反馈回来的病种类型,不同病种的分值确定又有什么不同,对支付有什么影响。
01 核心病种与综合病种
根据国家DIP1.0版目录分组规则,在疾病诊断与治疗方式组合穷举与聚类的基础上,以“疾病诊断”与“治疗方式”进行匹配并构建疾病组群,客观反映疾病和治疗的分布规律,以例数临界值明确区分综合病种与核心病种。
具体为采用“疾病诊断(ICD-10)前4位+手术及操作编码(ICD-9-CM-3)”的组合方式生成病种组合,病种组合人数大于等于15例,则该病种划分为核心病种,病种组合人数小于15例,则该病种划分为综合病种。
简单来说,核心病种就是直接将治疗方式作为分组的依据(一个诊断+一种治疗方式,即为一个核心病种)。同一主要诊断,因为有无操作,进入的病种则不同。
而将不属于常见病种的疾病,发生例数较少而建立在病种分值库时未单列的病种,归为一个病种并使用同一的分值的情况。由于综合病种病例数量少,按照治疗方式(而不是诊断+治疗方式)进行分组,目前确定的治疗方式包括保守治疗、诊断性治疗、治疗性操作、相关手术四类。
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
在实际病例中,会存在一些病例原本可以进入核心病种,却因填写不准确或者客观分组问题进入到综合病种,影响病例分值及其支付。
1、主观原因:主要诊断选择错误或者主要诊断未按照ICD分类规则导致,例如选择大帽子诊断、“**术后”、“**病史”作为主要诊断,未使用合并编码、未遵守强烈优先分类规则或诊断过于笼统存在明显的分类轴心等,导致病案无法准确进入DIP组。
2、历史数据错误:DIP分组是根据历史的真实数据测算而来,由于历史的基础数据质量不高,地区的DIP目录库会存在不符合主要诊断选择原则或者编码原则的病种。因此,即使我们按照正确的诊断和编码书写,也会存在入不了组的情况。
对策
提高DIP下的主要诊断编码正确率,避免出现笼统的诊断。具体有以下要求:
1、病名要规范,书写要标准
临床医师在书写疾病诊断时应根据疾病诊断的4个基本成分: 病因、解剖部位、病理改变、临床表现。
不同的病因、解剖部位、临床表现及病理改变的ICD-10的编码不同,尤其是病因及解剖部位对疾病编码影响较大。
临床医师在书写疾病诊断,应尽量将上述成分描述清楚,才能保证疾病分类编码的准确性。
2、选择好第一诊断
原则上患者一次住院只能有一个主要诊断,而这个主要诊断是指患者本次住院就医的主要原因的疾病。因此,主要诊断选择的总则是在本次医疗事件中,选择对健康危害最严重,花费医疗精力最多,住院时间最长的诊断名称为患者的主要诊断。
3、注意全面诊断
除选择第一诊断外,不要遗漏次要疾病诊断。
4、疾病诊断的顺序
一般是主要的、急性的、原发的疾病写在前面;次要的、慢性的、继发的写在后面。
5、疑难少见的疾病或综合征的诊断
可与专业疾病编码人员取得联系,使诊断名称规范化。另外,尽量避免使用以下编码作为主要诊断编码:Z89.****–Z98.***Z85.***—Z88.***B95.*-B97,**T31.**未特指编码:****.800/***.900。同时,注意合并编码。
02 基层病种
为引导分级诊疗,优化就医秩序,地区一般建立基层病种库,在所有医疗机构中实行“同病同价”,体现支付价格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。
具体做法是将核心病种中入组病例数较多、病种分值较小,在一、二级医疗机构住院人次较多,适宜基层医疗机构开展诊疗的病种确定为基层病种,形成基层病种目录库。一般来说,基层病种会占到本地DIP核心病种目录库的1%-5%。
对策
对三级医院来说,基础病组对提高CMI没有帮助,在病种层面也没有额外的红利加成,且还会带来一定的超支风险,因此从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层面,三级医院可以将这部分患者适当下沉,或优化病组诊疗规范,提高医疗效率。
对于二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来说,在收费标准更低的情况下,“同病同价”的基础病种可以和三级医院拿到一样的支付标准,如果能做好这些病种的诊疗规范,提高医疗效率,则能进一步优化医院的收支结构。